为何要注册马德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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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注册马德里商标?

作者:邯郸厚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1 08:51:01

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另外,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由商标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人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国外进行商标。这其中不免要进行马德里邯郸商标注册,而为何要注册马德里商标呢?在马德里进行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势呢?国外商标需要马德里注册吗?我司给您介绍一下关于马德里注册的优势。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的登记申请简单、方便和经济。申请人可以提交商标申请,按照国家数目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议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国。马德里的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商标制度。

希望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受到保护的申请者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登记或通过逐个向成员国申请登记而受到保护。

(1)手续方便。申请人只需要使用一种语言,向原属局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组费用,就可以除了本国之外的其他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覆盖全球。全球116个国家,覆盖全世界贸易80%以上的100个成员领土上可以通过马德里申请来注册,并且管理商标。

(3)性价比高。一是为申请人节省了时间成本;二是节省了费用,尤其是节省了在各国委托代理机构的费用;三是一键注册统一管理,马德里商标在国际局登记以后,想办理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办理转让,或者十年到期需要办理续展,都是通过一份申请,就可以完成在所有指定国家的注册人名址变更、转让或者续展业务。

一、简要说明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申请途径申请商标变更手续有以下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提交申请书件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邯郸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申请按类别收费,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6、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的,须直接向该程序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不能变更。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邯郸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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