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商标注册之后受理通知书发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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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商标注册之后受理通知书发给谁?

作者:邯郸厚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5 08:46:48

近一些客户担心,注册完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收不到。因为之前我们说邯郸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之后20-一个月左右下发。时间可能拖延了几天,一直没下发,客户就担心,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没受理是不是被骗了?出现这样的问题,我想和大家说一下:

1,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公司申请一般在20-30天左右下发,个人申请一般在30-40天左右下发。

2,商标的受理通知书下发之后代理公司申请的都会直接下发到代理公司,然后我们再联系客户,直接给客户。

3,商标注册如果是自己在北京商标局申请的,那商标受理通知书会下发到公司的注册地址。

4,商标受理通知是商标局统一下发的,批次下发,全国一致,所以,有时候商标受理通知书会下发的快一些,有时候会慢一些也是正常的,所以大家都放心,不管商标出现什么问题商标局都会下发文件,不会无缘无故的出现商标受理通知书不下发的情况。

其实简单通俗的来说就是组合商标只能一起使用,不能拆开使用,否则会被撤销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多数都是分开注册,灵活使用。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那么,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应重新申请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国外国际商标注册的数量也因为这个因素也是逐步逐渐的增多。对于国际商标注册,也因为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文化差异的存在,那么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都有哪些?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国际商标注册的禁忌都有哪些?

1、国际商标注册在多数国家商标法律的规定当中:地理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国际商标注册在一些国家当中是不准用数字作商标。

3、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因为瑞典的国旗主要颜色是蓝色,那么在瑞典蓝色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4、国际商标注册当中阿拉伯国家是禁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

5、国际商标注册当中,由于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而“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以及“桃花”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图形使用的。

6、在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意大利这个国家是将菊花作为意大利的国花,所以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

7、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室的象征,因此在日本是忌用菊花作为商标图案的。

8、国际商标注册中,许多拉丁美洲国家把菊花视作为一种妖花,所以国际商标注册指定拉丁美洲国家的时候,最好不要在商标上使用菊花的图案。

9、国际商标注册当中,澳大利亚国际是非常忌讳用兔作为商标。

10、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11、国际商标注册当中,英国人是非常忌讳人像作为商品装潢。

12、国际商标注册当中,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作为商标。

13、国际上都把三角形作为警告性标记,因此三角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4、捷克人认为红三角是有毒的标记。

15、在土耳其,绿三角是表示“免费样品”,所以最好不要作为商标使用。

16、在许多国家玫瑰花是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

17、熊猫在非洲一些国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标使用,中国“熊猫”牌产品难以在非洲一些国家获准商标注册。

18、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为商标,因为这些国家禁止这种标志的商品进口。    

每一项专利都要走公开阶段,在全世界来讲,专利都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反而公开阶段也有利有弊,当专利处于公开阶段这也意味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晰的了解到现有专利的状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外观设计中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供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此明确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最后的公开”是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通过科学刊物书面公开,公示专利权的归属。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

(9)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0)专利权的转移;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

(13)专利申请的恢复;

(14)专利权的恢复;

(15)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

(16)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7)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关事项。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另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一些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比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布方式。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规定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规定在授权公告时才予以公布。之所以采取不用的公布方式,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后才公布专利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就予以公布。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比如发明创造是一件新式武器及其部件,专利局有权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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